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市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202民监7号
原审原告莱芜市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莱城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亓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