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雪湖大街33号院25号楼1单元101号。
法定代理人:***(系***之父),住济南市莱芜区雪湖大街33号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1元,减半收取666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