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市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20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工程款2522362.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979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强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智
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