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1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男,l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9元,减半收取656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陈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