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202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亓秀奎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预查封***购买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3977号国华印象城小区1区6号楼2302、-317的房产及地下车库4-288(证号:6#:济南20160122030、车库:济南20160124117);
2、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7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温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