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欣与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3155号
原告(被告):***欣,女,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如,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路合肥启迪科技城创客空间C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69C6H。
法定代表人:牛艳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林,安徽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荣,安徽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欣与被告(原告)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万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如、被告(原告)万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向林、单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合肥万历公司因未与***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4100元(3100元/月×11个月);2、判令合肥万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1日,***欣经合肥万历公司行政经理曹亭亭招聘,进入合肥万历公司处工作。***欣实习期间工资为每月2500元,5月初转正后工资每月3100元。工作岗位是人事行政文员,具体工作由行政经理曹亭亭指令和安排,比如说在招聘网站发布职位,对应聘者进行面试,为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伪造劳动合同,以及去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还有公司平常事务。工作期间,合肥万历公司未与***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欣缴纳社会保险,***欣被迫于2020年3月4日离职。
合肥万历公司辩称:1、***欣本人陈述其工作岗位为合肥万历公司人事行政文员,人事行政文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向社保部门备案登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办理及社保缴费,现***欣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有违自己工作职责,其主张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系其伪造的,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欣离职时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没有履行任何离职手续。
合肥万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合肥万历公司无需向***欣支付2020年2月工资3038元;2、合肥万历公司无需支付***欣经济补偿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欣承担。事实与理由:合肥万历公司与***欣劳动争议一案经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20)158号仲裁裁决,合肥万历公司不服该裁决,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第一项裁决中关于***欣的工资计算错误,***欣上班期间擅自离职、不负责任,无权主张2020年2月份工资,仲裁庭已查明***欣的平均工资为每月3038元,但未查明***欣2月份的实际工作时间。因疫情影响,合肥万历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复工,***欣2月份实际的工作时间只有10天,且***欣工作期间不负责任,不是打游戏就是应聘其他公司,擅自离职,拒不交接,无权主张2月份工资;第二,***欣擅自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其要求合肥万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庭己查明***欣系主动离职、恶意拒不办理离职交接,且在职期间不务正业、无视本职工作,因此不论从其离职原因,还是其离职处理方式,均不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欣虽未办理社保,但其自身系主管人事行政,因其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逾期未办理,合肥万历公司知情后已经依法办理。
针对合肥万历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辩称:合肥万历公司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经仲裁为终局裁决,如合肥万历公司不服该两项仲裁裁决,只能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1日***欣入职合肥万历公司从事行政人事文员岗位,双方约定实习期为2个月,实习期间工资为每月25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3100元。***欣在职期间工作内容是在负责登记公司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本案花名册、为公司各部门招聘员工、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制作员工工资表,负责为公司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制作公司投标标书等。2019年8月19日,曹亭亭曾通知***欣办理包括自己在内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因疫情影响,合肥万历公司2020年2月17日复工。***欣于2月17日复工上班,于2020年3月4日离职。
后,***欣以合肥万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每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41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0年2月的工资31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2020年4月28日,该仲裁委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1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欣2020年2月工资3038元;二、被申请人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欣经济补偿金3000元;三、驳回申请人***欣的其他仲裁请求。***欣与合肥万历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欣离职时未与公司办理相关交接和离职手续。合肥万历公司在***欣任职期间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未向***欣发放2020年2月工资。***欣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038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保险减少花名册、***欣简历、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20]158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欣陈述其2019年3月11日入职合肥万历公司行政人事专员,于2020年3月4日离职,合肥万历公司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欣入职合肥万历公司从事行政人事文员工作,其工作岗位是负责人事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安排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范围内工作,其也应明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仍未与合肥万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未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故其主张合肥万历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对***欣离职前平均工资为3038元无异议,且合肥万历公司认可未向***欣发放2020年2月份工资,故,合肥万历公司应向***欣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3038元。合肥万历公司辩称***欣2月份实际上班10天,且上班期间不负责任,不应支付其2月份工资。因疫情影响系客观事实不能归责于***欣,且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欣上班期间不负责任,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欣以合肥万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其2020年2月份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3000元,庭审查明,合肥万历公司于次月的25日发放上月工资,***欣在工资发放日前即提起仲裁,不属于拖欠工资情形,另,从***欣与曹亭亭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曹亭亭于2019年8月19日通知***欣办理包括***欣在内的公司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欣作为公司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的行政人事文员,其一直未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前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现***欣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欣辩称合肥万历公司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经仲裁为终局裁决,应当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被告)***欣2020年2月份工资3038元;
二、驳回原告(被告)***欣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原告)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被告)***欣负担5元,被告(原告)合肥万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晨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旭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附件一:
主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主动履行的好处
1.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予以减免案件受理费。
2.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3.对于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信息信用共享平台。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1.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3.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