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财保36号
申请人: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升龙金中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031390X3。
法定代表人:李运清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慧玲,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信用代码:91410102065291419M。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
申请人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桐柏路支行的存款1734849元(账号:41×××38)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桐柏路支行的存款1734849元(账号:41×××38)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