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财保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升龙金中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031390X3。
法定代表人:李运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慧玲,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信用代码:91410102065291419M。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豫0823财保3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桐柏路支行的存款1734849元(账号:41×××38),期限一年。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桐柏路支行的存款1734849元(账号:41×××3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