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申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师庆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已使用被申请人施工完成的工程,但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