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庆中,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中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豫01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2018年10月15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年10月9日、12月13日、2019年4月9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车辆已被我院查封未实际控制,2018年12月28日,我院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2019年2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9日向申请人河南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3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