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与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34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永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吴进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9号1805室。
法定代表人:霍润虎,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