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346号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永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吴进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9号1805室。
法定代表人:霍润虎,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威尔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