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10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9号1805室。法定代表人霍某1,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清利、秦丽娟,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双和,绰号”二龙”,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住太原市。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梁艳、韩逸帆,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牛亚军,绰号”二牛”,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住太原市。2014年3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许崇华、范奇才,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犯放火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清利、秦丽娟,被告人陈双和及其辩护人梁艳、韩逸帆,被告人牛亚军及其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许崇华、范奇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双和伙同牛亚军事先预谋放火烧毁车辆,之后二人多次进行踩点,并购买了摩托车、女式衣服、假发、手套、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2017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驾驶摩托车前往小店区文化街福鑫苑小区附近,由陈双和望风,牛亚军男扮女装进入小区,把汽油浇在被害人霍某1停放的×××雷克萨斯LX570小型越野车客车上,用打火机点燃纸条并扔在车上后逃匿。后该车起火燃烧并引燃旁边停放的×××本田雅阁小型客车及×××奥迪Q5小型越野跑车,致使该雷克萨斯越野车和本田雅阁车全部烧毁,奥迪Q5汽车车身右侧部分烧毁。经鉴定,上述财物损失价值共计128601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机动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火灾损失统计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价值达1286010元人民币,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468711.66元人民币(车辆损失费1237500元人民币、车辆购置税118461元人民币、汽车用品消费94000元人民币、车辆保险费18750.66元人民币),并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汽车用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费发票及保单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陈双和辩称,2017年5月份,被我们烧毁的越野车车主骂过我,我就产生了烧车报复的动机,于是叫上牛亚军烧毁了该车,没有人指使我烧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民事部分愿意赔偿。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双和放火行为是一时控制不住情绪的泄愤行为,其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请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牛亚军辩称,是陈双和指使我烧车的,其他事情不知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民事部分愿意赔偿。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牛亚军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从轻、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应以鉴定价格1237500元人民币为准,其他请求不应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初,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预谋放火烧毁×××雷克萨斯LX570小型越野车客车,之后二人多次进行踩点,并购买了摩托车、女式裤裙、假发、手套、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2017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驾驶摩托车到达小店区文化街福鑫苑小区,由陈双和望风,牛亚军男扮女装进入小区实施放火行为。牛亚军将装在矿泉水瓶中的汽油倒在被害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雷克萨斯LX570小型越野车客车上,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牛亚军与陈双和驾车到一偏僻地方将作案使用的摩托车、衣服、假发、口罩、手套等烧毁。起火燃烧的×××汽车引燃了旁边停放的×××汽车及×××汽车,×××汽车和×××汽车被全部烧毁、×××汽车车身右侧部分烧毁。经鉴定,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烧毁的×××汽车价值为1237500元人民币;张某被烧×××汽车维修价值为9760元人民币;高卫国被烧的×××汽车价值为38750元人民币。共计1286010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平阳路责任区刑警队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派出所的配合下,在泰安市抓获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2、被害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我是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牌号为×××的雷克萨斯LX570小型越野车是公司的车辆,于2016年1月22日购买。2017年6月28日凌晨这辆车停放在福鑫苑小区院内被烧毁。该车的购买价为138万元人民币,海关税款为10万元人民币,附加费12万元人民币,保险费2万元人民币,装饰车辆内饰2万元人民币,共计165万人民币。除了雷克萨斯,在我车辆左边有一辆2008年、车牌号为×××的雅阁被烧毁,雅阁旁边一辆车牌号为×××的奥迪Q5前大灯被烧毁。我侄儿叫霍某2,其女友吴某的前男友是”胡三小”。”胡三小”不愿意让吴某和霍某2在一起,曾多次发吴某的裸照到我们家人的手机上,想让我们家人给霍某2施加压力让其二人分手。2017年5月初,吴某停在霍某2家门口的奔驰车被人砸了玻璃并喷上油漆。我被烧这辆车平时由霍某2开车,我怀疑是”胡三小”将车烧毁的。3、李立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6月28日我停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268号福鑫苑小区的本田雅阁被烧毁。被毁的本田雅阁购买于2006年1月,车牌号为×××,所有人是高卫国,当时购车款21万元人民币,附加费1万元人民币,保险费1万元人民币,车内装饰1万元人民币,共计24万元人民币。4、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6月28日我停在福鑫苑小区的奥迪Q5小型越野车局部被烧毁。车辆购买于2011年1月11日,车牌号为×××,当时的购车款为33.2万元人民币,税款5.6万元人民币,保险费1万元人民币,共计39.8万元人民币。5、证人霍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6月28日凌晨我伯伯霍某1停在福鑫苑小区院内的雷克萨斯被烧毁,我怀疑是胡红元做的。胡红元是我女友的前男友,其非常不满意我和吴某在一起,多次用陌生的电话号码发信息给我要求我和吴某分手。2017年5月6日吴某的车在我家门口被砸,2017年6月28日凌晨雷克萨斯被烧毁,2017年7月10日我手机上再次受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其威胁我让我准备好给妹妹收尸。6、证人吴某证言笔录证实,胡红元绰号”胡三小”,是我的前男友,其不愿意我和现男友霍某2在一起,所以多次短信、电话威胁霍某2。除了发我的裸照给霍某2及其伯伯外,其还将我的裸照贴在霍某2家所在的村子里、到我单位殴打我、将我新买的奔驰轿车玻璃砸碎并泼油漆、给我发威胁短信。霍某2平时常开其伯伯霍某1的汽车,因此霍某1的雷克萨斯被烧毁后我怀疑是胡红元做的。7、证人尤某证言笔录证实,我与陈双和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6月陈双和问我借用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空白银行卡,之后我又给了他一张电话卡。他要我银行卡和电话卡的时候没有告我用途,但我感觉那段时间他有些反常。陈双和有两部手机,苹果手机里放着我办的电话卡,另外一部黑色手机接电话的时候他总会回避我。2017年6月底我开车载着陈双和、牛亚军一起去了山东济南,去济南的原因是牛亚军的父亲病危了,他们要过去看一下。此外陈双和要我和他在济南玩一玩。2017年7月3日我一个人开车回到太原,回来后陈双和打电话安排我去小店镇一个饭店门口等一分钟后离开,还让我把我们之前的聊天记录删掉,安排我说如果有人问起就说我们不认识。8、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双和和牛亚军指认作案现场及销毁作案工具现场。9、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7年6月28日进行现场勘验,福鑫苑小区放火案中心现场停放的凌志牌越野车、本田雅阁轿车被烧毁、奥迪Q5越野车受损。其中凌志牌越野车整车烧毁严重、本田轿车前部烧毁严重、奥迪Q5越野车车身基本完好,右前侧有烧灼痕迹。10、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方位图、火灾损失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28日3时54分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太原市文化街5号的福鑫苑小区发生火灾。这次火灾造成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雷克萨斯被烧毁、高卫国的×××本田雅阁被烧毁、张某的×××奥迪Q5汽车烧毁,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3时30分左右,起火部位是×××雷克萨斯汽车左前部,起火原因不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11、霍某1、张某、李立新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被毁车辆雷克萨斯,购买于2016年1月9日,购买价为1184615.38元人民币,增值税201384.62元人民币,价税合计为1386000元人民币;张某名下的被毁车辆奥迪Q5小型越野车购买于2011年1月11日,购车款为332307.69元人民币,税款56492.31元人民币,价税合计为388800元人民币;高卫国名下的被毁车辆本田雅阁购买于2003年5月14日,购车款209800元人民币。1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被烧毁车辆雷克萨斯价值为1237500元人民币;张某名下的被烧车辆奥迪Q5小型越野车维修价值为9760元人民币;高卫国名下的被烧车辆本田雅阁价值为38750元人民币。共计1286010元人民币。13、被告人陈双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底我准备烧毁一辆深灰色凌志越野车,找到朋友牛亚军让其帮忙。我们一同去南内环西街的奥林匹克花园找到一家日租房住下,之后去彭村的二手摩托车市场花600元人民币买了一辆黑色和黄色相间的二手摩托车。我给了牛亚军500元人民币,让他买一些伪装的衣服。他买到一件深色连体女装裤裙、一个带卷样式的假发、两顶深色的长帽檐棒球帽和一双深色的女式拖鞋。我去奥林匹克花园小区楼下的超市买了两个白色的口罩,去路边的五金店里买了两副线手套。买这些物品是我提议的,我想让朱亚军男扮女装去烧这辆车,以防被人认出来。从6月24日开始连续4天我们去福鑫苑小区踩点观察那辆车。第一天我在那个小区待的时间最长,从下午6点多到晚上8点多,来回观察。之后的三天我在晚上天黑以后过去看一眼,待个十来分钟就出来了。在这期间,我还带着牛亚军去小区踩过点,但具体哪天记不清了。6月27日晚上我带着白色的口罩又进小区看了看,确认那辆凌志越野车在小区停着之后我就回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的暂住处。当天晚上快到12点的时候,我骑着刚买的摩托车拉着牛亚军从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出发,到了西中环街快到高速口西峪街铁路桥附近,我们在路边聊天有两个小时,感觉时间差不多了,就开始出发。之所以选择从这儿出发,是因为那个地方附近正在拆迁,周围比较荒凉。在烧车的前一天晚上,我还去那里踩过点,确认那个地方比较偏僻,不容易被人发现。我套上一身黑色的长袖外套,戴着黑色的棒球帽、白手套和白口罩,牛亚军换上女装、披上假发、穿上女式拖鞋,我们骑着摩托车从西峪街来到福鑫苑小区的东门附近。到达小区门口的时候是6月28日凌晨3点多,等小区门口停着的两辆车走后,牛亚军拎着装汽油瓶的塑料袋就进了福鑫苑小区。第一次进去没多久牛亚军返回来说没有找到车,我告诉他车肯定在院里,让他重新进去查看。牛亚军再次进入小区,一会出来后我们就走了。路上,牛亚军说他把火放了,车已经烧起来了。我们骑着摩托车过了小店高速口后往南跑。朝南跑是因为我们事前想要在放完火之后把车烧了。我知道小店那面的空地多、僻静地方多,所以我们就朝那面去了。在没有监控的一条土路上我们把作案时套着的衣服脱下,将摩托车、衣服、假发、口罩、手套等物品一起放在路边烧了。那时天刚开始亮,烧完之后我和牛亚军分头走,约定在奥林匹克花园小区汇合。我先出发,从土路穿到大马路上打了辆出租车坐到小店,在小店又换乘了一辆出租车在八点前到了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牛亚军在不久之后回来,回来后我们收拾上行李,让我女友尤某开着其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将我们送到山东济南。作案用的汽油是我在买摩托车的时候,摩托车底座下面的矿泉水瓶里装好的,汽油大概有100ml,牛亚军在烧车当天全倒在了凌志车上。我不知道被烧毁的凌志车车主是谁,也不认识车主,这辆车也没有与我产生过纠纷,我现在不想回答我为什么要烧毁这辆车的问题,也没有人雇佣我去放火烧车。我们放火的福鑫苑小区是正常老百姓居住的高层住宅小区。我没有考虑过在居民小区停车场里放火烧车的后果。我之所以要去福鑫苑小区放火烧该车辆,是因为我对社会不满,想报复社会。我觉得开豪车的人过得比我好,我仇视他们,我感觉福鑫苑小区比较高档,在该小区的停车场里那辆车最贵,所以选择了这辆车下手。被烧车是一辆深灰色的凌志越野车,车型我不清楚,但我能认出来是越野车。那天晚上我俩在西峪街附近坐着耗时间的时候,就商量好在作案后把作案工具烧掉,想着不要留下隐患,以免被人发现。牛亚军跟我一起去烧车,我没有给过他什么好处。去了山东之后,我们一直住在济南的日租房。7月1日他在泰安的后爸去世了,我在工商银行取了现金7000元人民币,交给牛亚军5000元人民币让他回去处理家里的事情。牛亚军的后爸病危,我们到了山东后不直接去牛亚军后爸所在的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寨村,而是一直待在济南,是想要在济南先玩几天。我现在使用的是手机号码是133XXXXXXXX、170XXXXXXXX。其中133XXXXXXXX这个号码在苹果手机上使用,170XXXXXXXX这个号码在小米手机上使用。2017年6月中旬我还用过一个号码为189XXXXXXXX的手机,这个号码现在不用了。号码为170XXXXXXXX的电话卡是我在大南门买下的,平时这个号码不与外人联系,只和身边熟悉的人说。14、被告人牛亚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下旬我在小店区长风街打工,陈双和找到我说让我跟他去长风街南侧文化街的福鑫苑小区烧车,事成之后给我两万块钱。2017年6月25日我跟着他去南内环西街的奥林匹克花园找了家日租房住下。后我们一起去彭村的二手车市场花了600元人民币买了一辆深色的二手摩托车。陈双和给了我500元人民币让我去购买一些伪装成女性要穿的衣服和假发,我去买了一身黑色女性连体裤裙、和一个带卷样式的女性短发、两顶带帽檐的棒球帽和两副白色的线手套,另外陈双和还准备了口罩。准备完这些东西后,我去踩过两次点,但没有看到车,随后的几天陈双和自己去踩点。2017年6月27日晚上陈双和从福鑫苑小区踩点后回到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的暂住处告知我车停在福鑫苑小区内,于是我们计划晚上去实施烧车。6月28日零时左右我们开摩托车到达长风西大街的西峪街铁路桥附近,在此地我们将作案穿的衣服穿好,再次出发到了福鑫苑小区是凌晨三点多。当时小区东门口附近停了两辆车在等人,等他们开走之后我一个人从东门进入小区,第一次进去我没找到车,返回与陈双和碰头的时候其告知我车在靠北面的地方停着,车牌号里带着数字”556”。我再次拎着装汽油的塑料袋进去后很快就找到车,接着我就将汽油浇在汽车驾驶座对着的挡风玻璃附近用打火机点燃,确认车被点燃后我与陈双和骑摩托走到小店一个没有监控的村子里,在那里我们将作案物品烧掉。处理完作案工具我们分头回到奥林匹克花园小区,陈双和联系到女友尤某,由尤某当天带着我们开车前往济南。我不认识被烧车辆的车主,只知道那是一台深灰色的凌志越野车,车牌号是太原的,里面包括”556”三个数字。雇我们烧车的人叫”老三”(胡红元),他和车主应该有矛盾,但具体什么矛盾我不清楚。在放火之前我和”老三”见过面,平时陈双和会专门用小米手机单独联系”老三”。我最近一次和”老三”见面是在2017年6月中旬,当时陈双和带着我在南内环街西的公园里约见”老三”,当时”老三”讲让我和陈双和去烧车,还说陈双和都安排好了,事成之后不会亏待我们。我跟陈双和说过我家里的情况,说自己需要一两万元,陈双和具体跟”老三”要的钱,他跟我说”老三”至少会给我们三五万。烧完车回到山东,因为继父去世家里急需用钱,陈双和给了我5000元人民币。烧车后我们没再和”老三”见过面,只是陈双和与”老三”打过几次电话。我印象中我们烧完车当天凌晨5、6点钟的时候,在销毁作案工具的地方陈双和告诉”老三”车烧了,之后就是陈双和打电话给”老三”要钱。在烧车前”老三”给过我们两万,烧车后陈双和将女友尤某的银行卡通过短信发给”老三”。1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1286010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的放火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1237500元人民币,应由二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辩护及代理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能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双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二、被告人牛亚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陈双和、牛亚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恒信基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2375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马建平人民陪审员康润保人民陪审员王宝平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白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