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特13号
申请人:***,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9。
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继,男,该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6日经开平市赤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人民币10518元给***;
二、款项由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账至***指定的马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05128076)代收,***已经知晓有关风险;
三、双方同意即日起解除劳务关系;
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当事人***自收到所有工资款后不得再向任何单位及部门主张任何权利;
五、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经开平市赤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黄惠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官利琴
书 记 员 许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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