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特13号
申请人:***,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9。
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继,男,该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6日经开平市赤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人民币10518元给***;
二、款项由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账至***指定的马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05128076)代收,***已经知晓有关风险;
三、双方同意即日起解除劳务关系;
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当事人***自收到所有工资款后不得再向任何单位及部门主张任何权利;
五、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经开平市赤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黄惠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官利琴
书 记 员 许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