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春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488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春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4栋1***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春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