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航恒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民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玉环路81号安平小区11座1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审被告***,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审被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歧经济区***原国税局办公楼(上岐市场旁)1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池文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为2277元,由上诉人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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