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航恒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玉环路81号安平小区11座1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审被告: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昙石村。
主要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区。
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审第三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3民初17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系主张其挂靠在原审被告福建榕航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名下,与原审第三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讼争不动产位于福建省罗源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