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铁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7026号之三
原告:杭州铁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56701295R),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二社区下庄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杭州铁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铁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杭州铁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文建
人民陪审员仇毓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