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杰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1279号
原告:江苏杰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钮群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金融城8号楼1楼、22楼、23楼。
负责人:**。
原告江苏杰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杰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杰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杰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由原告江苏杰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道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