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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湖滨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8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0698328H,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湖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153381X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201室A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湖滨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22]沪贸仲裁字10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5,000元;(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2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进行计算,自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09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4,093元。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事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邮件已签收,他人代收。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594.41元,除4417.0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外,余款24177.4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见财产查控清单)。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和股票。 3.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东、**路北的不动产一处,本院查封该处不动产时,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该不动产已分割销售并已登记,无法办理整体查封。 三、2022年12月2日,关联案件(2022)苏0591执5989号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201室A1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湖滨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五、2023年2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湖滨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2月24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1113.00元及剩余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4177.41元,尚未执行到位276935.59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4417.00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10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牛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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