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蒙文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3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武宣县武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文写,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果,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吉祥路**吉祥•凤景湾1号楼2单元二十一层2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成业,广西广仕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宣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思佳,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蒙文写、***、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宣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覃荣利

书 记 员  何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