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3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武宣县武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文写,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果,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吉祥路**吉祥•凤景湾1号楼2单元二十一层2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成业,广西广仕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宣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思佳,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蒙文写、***、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宣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覃荣利
书 记 员 何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