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城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2财保9号 申请人:柳城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2224986567196。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青秀区**路9号**·***1号楼2单元二十一层2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5962351X。 申请人柳城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为防止被申请人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柳城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的债权得以实现,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车辆、房产等共计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柳城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PZPP2245010108000000000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柳城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圣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柳城县土地征用与复垦整理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