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13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苗寨镇工业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200687E。
被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通
书 记 员 韩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