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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13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苗寨镇工业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200687E。 被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通 书 记 员 韩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