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1676号
原告:山东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项目1号商务楼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721097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心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开发区凤凰大道南首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200MB2842367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心医院、被告山东山能健安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山东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