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岳恒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686民初492号
原告:***,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济南岳恒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721097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岳恒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工程款18111.06元及银行同期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承揽的栖霞市实验小学教学楼及办公楼防水工程,于2015年10月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按约定总工程款48111.06元,被告给付部分款30000元,尚欠工程款18111.06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依法判准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我公司没有签订此项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及公章,第二,没有工程量结算单;第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泄漏质保期为5年,第四,2016年10月19日,学校多次提出屋面漏水,迟迟不来修复,2017年4月23日维修完,第五,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应该是按10%—15%五年后一次付清,第六,工程量结算单,公司没有签字及盖章,无法结算,第七,栖霞市实验小学合同总造价约620万元,竣工交付验收后支付总造价的40%,约240万,实际工程量约1000万,截止到目前财政局还没有进行审计,如果付我公司款,我公司不会欠任何单位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6月8日,原告***(合同中为乙方)与被告济南岳恒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中为甲方)签订防水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现有栖霞市实验小学办公楼抗震加固改造工程一座,楼顶和卫生间需要做防水,现以大包方式承包给乙方,即包工包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材料使用聚乙烯丙纶和防水专用胶粉,由乙方提供;水泥、水电甲方免费供应。二、单价与面积屋面:以实际面积为准,价格按13元/㎡计算,做一层;卫生间:以实际面积为准,25元/㎡计算,做二层;檐沟:以实际面积为准,26元/㎡计算,做二层;三、乙方保证质量。保修期三年,在保修期内有漏水问题,乙方免费保修,人为和自然灾害除外。四、计算方式:因工程量较少,经协商,工程完工后双方丈量结算。另工程完工后,留2%质保金,保修期满,直接转乙方账户。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甲方加盖济南岳恒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专用章,并有**的签字,原告***签字。原告同时提交细部构造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证实施工单位的主控项目满足规范规定要求,一般项目合格。原告同时提交两张工程量计算单,分别记明工程量是33620.39元和14490.67元。原告主张收到**付的工程款30000元现金,余款18111.06未付,原告为索要剩余工程款与被告协商未果,遂以诉状理由起诉到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防水协议书、细部构造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在案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济南岳恒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栖霞市实验小学防水工程协议书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提交的两份工程量结算单据,以及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工程款30000元,尚欠18111.06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在原告索要时及时付款,同时,被告在付清款项后,原告仍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防水工程的保修义务。被告辩称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岳恒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工程款18111.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8元,由被告济南岳恒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旭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史仁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