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3543号
原告:***,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金湖县黎城**(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红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健康东路**。
原告***与被告**、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海清
法官助理 洪文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