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

4137某某与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4137号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锋创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红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丁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