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31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万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苏1012执31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6529元。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提出异议称,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返还扣划的120084.37元,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理由:贵院在执行(2019)苏1012执3118号案件中,冻结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并累计扣划了包括微信资金在内的120084.37元。该案执行依据是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在2012年3月生效,依据民诉法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人至迟应当于2014年4月申请执行。现自法律文书生效至今长达七年六个月,期间申请执行人既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没有向异议人主张权利,故其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应当予以驳回,并解除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返还扣划的相应款项。
本院查明,江苏油田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油建总公司)与**、翟文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江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1年2月22日送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0日生效。
2014年10月30日,江苏油田建设总公司变更登记为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2019年3月12日变更登记为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4日,油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1012执31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406529元。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油建公司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执行依据(2011)江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从生效至油建公司申请执行时已逾执行期间,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