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油服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与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1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蒋中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吉启军,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油服建设总公司与金湖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苏0831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了房屋,对于租金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831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