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3财保1号
申请人: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79613W。
委托代理人熊瑾(特别授权),女,1976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13778X0。
申请人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博雅照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鼎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联创博雅照明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兴鼎盛建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1708.7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联创博雅照明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1641708.7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创博雅照明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1641708.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沙成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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