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黔05**执保272号
江西联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的申请,本案作出了(2020)黔05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0年07月08日以人民币1041708.71元为限冻结了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该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041708.71元。
本案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特别提醒: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请附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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