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144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大道东园小区A-5幢2号房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主张的债权转移对申请人不产生效力,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二、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的规则,案外人只能转让该合同当中的权利,不能转让该合同当中的义务,更不能将合同当中案外人同申请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内容的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主体,本案原告同申请人之间没有达成任何一致意见,二者之间不存在协议管辖条款。本案原告与申请人双方未就管辖事宜有任何合意,不能以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只能以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法人,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大道东园小区A-5幢2号房1-2号,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作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若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依法裁决。2021年3月6日,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与被告签订的《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作合同》项下到期债权转让予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故《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作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有效,且对原、被告均具约束力,原告住所地为衡水市桃城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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