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144号之二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大道东园小区A-5幢2号房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冀1102民初2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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