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1285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刚,系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大道东园小区A-5幢2号房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
委托代理人:蔡建平,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章悦,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黔西桦晨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市莲城街道办事处金凤大道西侧(消防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峰。
委托代理人:肖俊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桦晨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书,表示其即将申请对该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评估,为了使评估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工程量混同,故请求责令二被告停止对案涉工程的施工行为;2021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书,请求对案涉工程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因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及时对案涉工程进行评估,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组织双方质证,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在评估机构未进场前,案涉工程暂停施工。2021年3月15日,本案依法移送鉴定评估。2021年3月26日,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贵州万源同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并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评估,相关工作已经完成,故原告申请保全的目的已达到,本院不再进行诉讼保全。由于原告未缴纳评估费用,评估案件于2021年8月6日被退回。2021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纳,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元,原告**、***、***已预缴纳,退回原告**、***、***。
审判员  汪霄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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