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569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省水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南天门小区**201。
负责人:***,经理。
被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大道东园小区****房**。
法定代表人:杨海,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第三人:桐梓县教育局,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海校街道文化路iv>
负责人:周世鑫,局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水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桐梓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1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彭兰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邓小玲
书记员罗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