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249号
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肖姣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帅,男,汉族,1996年12月2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瑞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益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瑞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