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6196号
原告:*金和,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告: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84993775M,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荆林荆桥家园。
法定代表人:丁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和与被告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