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2号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康龙石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康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14FC39。
经营者:***,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康龙经营部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清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家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84993775M。
法定代表人:丁益男,瑞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威(受瑞清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瑞清公司采购部部长。
原告康龙经营部与被告瑞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康龙经营部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康龙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6元,由康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储哲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