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1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镇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5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及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先行分配红利894000元,原审法院以(2014)丹民初字第3784号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原审法院冻结园林公司存款894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11月7日冻结了园林公司在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荆林支行的账号。2014年11月12日,该账号存款余额达到保全标的894000元。后该案经原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镇民终字第020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10月30日,园林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保全。原审法院于当日依法对园林公司被冻结的894000元解除冻结。******
以上事实,有园林公司提供的(2014)丹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份、(2015)镇民终字第02063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调取(2014)丹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卷宗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辩称***申请保全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的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过错。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必然证明其财产保全申请具有实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只是在程序上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在实体上是否正确,无法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进行判定,而只能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加以验证。本案中,***申请冻结了园林公司的银行存款894000元,但其诉讼被法院终审驳回起诉,客观上造成园林公司的资金在法院审理期间无法自由流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园林公司要求***赔偿13个月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经审查,法院实际冻结园林公司的银行存款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30日,应当参照该期间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在园林公司的存款被冻结期间,银行应当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向其支付活期存款利息,故根据损益相抵的原则,该部分损失应予扣除。为此,经计算确认园林公司的损失为42204元。遂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204元;二、驳回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申请保全没有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可以保全;2、原审判决认定的贷款利息损失没有依据,被上诉人并没有贷款行为,且被上诉人也已经取得银行存款利息,因此被上诉人没有财产损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42204元,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园林公司辩称:1、由于上诉人的错误申请,被上诉人为了缓解流动资金紧*,向丹阳农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年利率是9.26%;2、上诉人在其起诉的案件中盲目申请查封,存在过错,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足以说明其存在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2014年11月21日收据复印件一*和2014年12月26日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一*,拟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利息损失。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是真的,也不能证明是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对外借款。******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银行存款被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因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上诉人在原审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784号案件中申请保全被上诉人的财产,因上诉人的起诉在该案中被驳回,被上诉人在该案中并无给付义务,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在该案中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的资金被冻结,虽然被上诉人仍然可以获得银行存款利息,但考虑到现金在现代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作用,仅仅依照银行存款利息认定损失明显无法弥补被上诉人的损失。原审法院酌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的差额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明显不当,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