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9585号
原告:眭炳金,男,汉族,1948年3月20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817849***775M,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荆林荆桥家园。
原告眭炳金与被告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眭炳金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