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象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众象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1612号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雨晨,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象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葛振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倩、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象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仙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永安
书记员邵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