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23民初1042号
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49号718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善福乡七里街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任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4元,由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海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