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8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义市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孝义市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将向申请人购买的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25个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名下的物业公司从2017年4月20日将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营权交给申请人,运营管理费由申请人收取,被申请人及其名下的物业公司不得另行委托他人运营该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保养。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500元,由孝义市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任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