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泽钰汇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3199号
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汇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汇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俊生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