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4334号
申请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8342447P,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雨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
被申请人: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010022440,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div>
法定代表人:薄晓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