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1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某,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和解协议书》和《撤诉申请书》,提出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英斌
审判员 张俊红
审判员 张江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思玮
书记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