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

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长春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06民初368号 原告: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452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52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照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就新星***府项目与被告签订了《新星***府项目一品红花卉栽种服务合同》(下称“合同”)。服务内容及范围包括原告为被告办公地点(新星***府项目营销中心大门外侧)提供一品红花卉采购并栽种。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合同价款为25000元,待所有花卉交付并栽种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合格且收到原告提供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后,被告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将全部款项一次性付清。本项目已于2021年6月8日栽种和验收完毕,被告也早已投入使用,最终经过双方现场核算清点,实际应付款项为24524元。发票和花卉栽种证明都已经送至被告。被告理应根据合同约定,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款项,虽经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以资金中心没有预算为由不予支付合同款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无奈,故诉至贵院。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长春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新星***府项目一品红花卉栽种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品红花卉采购栽种服务,同时约定了花卉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及付款期限、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经双方确定后明确被告应向原告给付货款等费用共计24524元。因被告未能依约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第一,《新星***府项目一品红花卉栽种服务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故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第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款项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欠付的款项包含货款、栽种费用及运输费等共计24524元,已经原告出具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应予以保护。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虽原、被告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但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欠付款项的时间等具体因素,酌情对原告的逾期付款损失调整为以24524元为基数,按2021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长春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给付欠付的货款、人工栽种费及运输费共计24524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以24524元为基数,按2021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春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