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3538号
原告: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东湖镇黑林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9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梅林禾润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