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106执2021号
辽宁恒隆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2022)辽0106执2021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21)辽0106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限定你方必须于2022年5月12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如逾期未自动履行,则将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