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8734号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华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岚,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明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埠机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北明南京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日就本市鼓楼区南师附中树人学校综合布线工程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590387元。被告已收到发包人全部工程款项,但未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项,至今已拖欠原告工程款730387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303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华埠机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所依据的金额为1590387元的工程分包合同已废止并未生效,且该份合同中约定应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没有管辖权。双方就南师附中树人学校综合布线工程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728203元,该份合同中约定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至原告住所地南京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华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华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进